壽險發債 股東、經理人可認購-不分國內、外發債,應募人資格不需經金管會同意,只要符合條件即可
[2024/10/2]

工商時報 戴瑞瑤  魏喬怡

因應壽險業發債籌資潮,為提高籌資彈性,金管會1日宣布,開放保險公司發行的次順位債券,「與公司有關係的自然人」也可以認購,通常會是股東、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經理人,與其子女、配偶等,且不管是國內發債或國外發債,即日起保險公司的新發債皆可適用。


壽險將於2026年接軌ICS,資本強化成近年壽險業最大任務,金管會去年4月中先是開放保險業可發行10年期以上、具到期日的資本債券,今年3月再開放國內壽險可藉由海外成立SPV於海外市場發債,近兩年壽險市場掀起一波發債潮。

為強化壽險發債籌資彈性,金管會1日開放保險業發行的具資本性質債券,發行10年期以上的長期公司債,可以由該保險公司「有關係的自然人」持有。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今年金管會舉辦金融建言座談會時有壽險業者建議放寬,主要是銀行、金控都沒有類似限制,唯獨保險業有限制,後來參考國際上ICS規定,也沒有特別就關係人的自然人做限制,因此決議放寬。

過去會限制關係人來認購,主要是擔憂一套資本被兩家金融機構計算為資本的問題,比方說關係人是一家銀行,認購保險公司的債券,就會在兩家公司認列為自有資本,但如果關係人是自然人來認購,就沒有資本重複計算的問題。

保險局說明,所謂「與公司有關係的自然人」,通常會是股東、經理人、董監事、負責人等,包含其子女、配偶或同居人等,次債通常是私募,也不會有集中度的問題,由各家保險公司判斷認購人是否符合認購資格。

但由於保險業發行的次債,通常是由專業投資人在認購,因此認購者仍然要符合專業投資人的資格。保險局指出,即日起保險公司新發行要募集的次債就可以適用,不分國內、外發債,應募人資格不需要經金管會同意,只要符合資格條件即可。具關係的自然人,認購次債後是否質借或進行附買回交易(RP),金管會並未額外設限。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