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遭罰240萬! 對身障者不公、投資型保單招攬疏失
[2021/11/3]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三商美邦人壽在金管會辦理金融消費者保護作業專案檢查時,被發現在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金管會今(2)日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第一,未確認保費資金來源;該公司108年6月到12月間辦理確認保費資金來源作業,查有保險業務員與房貸介紹人或保單借款送件人為同一人,有以貸款資金購買投資型保單之案件,業務員知悉保戶以借款資金購買保單,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敘明保費來源,該公司核保作業亦未確實評估保戶適合度,或要求業務員瞭解保戶資金來源並告知保戶風險或可能損失。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辦理保險及貸款業務,應確實執行保費來源之相關查證及審核機制,不得有未評估客戶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具相當性之情事,以確認消費者之需求及適合度。

第二,電訪異常案件未通知保經代;該公司109年3月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對於銀行保經代通路招攬保單電訪異常照會案件,有未通知銀行保經代轉知其業務員,而是直接通知業務員,不利往來銀行保經代妥適處理保險公司核保照會案件,該公司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針對保經代通路招攬保單異常照會案件,應照會保經代通路,不得逕自洽會保經代通路之業務員,以利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

第三,電話行銷話術範本有不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缺失;該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之話術範本,有於保戶告知有失明等身體機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時,即停止電話行銷者,該公司於招攬階段直接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致產生有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事實。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與所屬業務員、合作通路共同重視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應確實辦理核保評估作業,不得於招攬階段直接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