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醫藥費 不能列舉抵稅
[2021/10/13]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偏好買醫療保險,在碰上保險範圍意外即可申請醫藥費理賠。但官員提醒,如果是保險已給付的醫藥費,則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醫療費用可抵減綜合所得稅負,其立法宗旨為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但醫藥費若是已受領保險給付,則不能再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國稅局指出,我國的醫療保險大致上可以分為「實支實付型」、「日額型」、以及「團體險」等三種。

實支實付為依照保單條款明定的病房費、手術費、醫療雜費額度理賠。日額型是依日額保險金與住院天數、手術費用等採固定金額給付。團體險則為公司行號或多人投保醫療險,多半為實支實付或日額擇一適用。

官員表示,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實支實付保險給付之後,無法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是民眾常誤以為日額型保險以及團體保險理賠後仍然可適用列舉扣除,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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